“此次《公告》的發布是對《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的進一步細化。”煤炭專家王旭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記者注意到,《公告》主要對煤炭資源稅優惠政策中的六大事項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了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和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減稅實行備案,而不是實行減稅審批制度。二是明確規定了衰竭期煤礦以煤炭企業下屬的單個煤礦為單位確定,而不是按該煤炭企業所有的煤礦加總確定。三是對于許多煤礦開采歷史較長,歷經多次擴能改造、資源整合或兼并重組等,原設計可采儲量無法查找的情況,《公告》明確了此種情形下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并給出了剩余服務年限的計算方法,即:剩余服務年限由剩余可采儲量、zui近一次核準或核定的生產能力、儲量備用系數計算確定。四是明確了衰竭煤礦辦理減稅時應提供的備案資料,包括剩余可采儲量、剩余可采儲量占原設計可采儲量的比例、剩余服務年限以及進入衰竭期的起始時間等。五是給出了充填開采的定義以及充填開采減稅需要提供的備案資料。六是明確了計算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的方法。即納稅人在充填開采工作面已經安裝計量裝置的,按實測數量作為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數量;沒有安裝計量裝置的,按當期注入充填物體積和充采比進行計算。納稅人應按充填開采置換出的原煤數量及銷售額申報減稅額,并與該納稅人其他減稅、征稅的煤炭分別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強調,為了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予減稅。
利好煤企更待落實